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