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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