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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