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