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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