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