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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