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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