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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