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