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