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