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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