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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