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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