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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