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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