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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