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