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