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