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排退出预备役:
(一)被征集或者选拔补充服现役的;
(二)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或者优化预备役人员队伍结构需要退出的;
(三)因所在单位或者岗位变更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
(四)因伤病残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被征集或者选拔补充服现役的;
(二)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或者优化预备役人员队伍结构需要退出的;
(三)因所在单位或者岗位变更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
(四)因伤病残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