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
(一)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预备役,经教育仍坚持退出预备役的;
(二)连续两年部队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预备役,经教育仍坚持退出预备役的;
(二)连续两年部队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