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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