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六章 征 召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六章 征 召 第四十条 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由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军人需要退出现役的,按照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转服现役的,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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