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
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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