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