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