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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