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199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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