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法律 发布日期:199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