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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