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