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