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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