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军人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旅、团级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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