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法律 发布:2021-04-29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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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军人...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六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进行选举,或者按照方...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四条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