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一)在铁路局、分局、主要车站派设驻局、分局、车站(地区)三级军事代表办事 处,分别相当于师、团、营级单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沿海、长江、内河的港航部门派设相应的师、团、营级军事 代表办事处。在港航部门较多的地区,设置地区的师或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驻在 其中的一个港航部门。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由军区或总部派出,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 办事处"。其机构设置、撤销,由军区提出建议,上报审批。 (四)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任、政治委员。师级军事代表办事处设科和政治 处。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参谋和必要的政治、行政工作人员。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 任、参谋。 (五)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后勤保障、军用通信,由军队负责。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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