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军队派出机关领导,同时接受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的 领导。 (二)各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党政、业务工作实行逐级垂直领导。 (三)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由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政治委 员。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将派驻的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选入党委(或常委) 。 (四)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完成军事交通任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应 主动向铁路、水路部门党委请求报告工作,转达派出机关布置的任务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