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水路部门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和铁路、水路部门团结一致,互相配合,密切协商,主动通 报情况,共同完成任务。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关心和支持铁路、水路部门的生产建设,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遵守铁路、水路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铁路、水路部门应积极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 听取他们关于军事运输、交通战备和战时交通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征求他们对长远规 划、基本建设、车船制造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执行军事运输规章制度,严守军事机密。 (四)铁路、水路部门要关心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免费提供办公房舍、办公设备和通信设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发给与其干部相同 规定的公用免费乘车、乘船凭证,协助解决住房、医疗等生活问题。 (五)车站、港口应根据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保证执行紧急或特殊任务的零星军 人乘车、乘船的需要。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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