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熟悉管内驻军有关情况,帮助部队搞好军事运输工作,向部 队宣传有关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介绍情况,尽力解决部队运输中的困难。 (二)部队在组织实施军事运输时,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的指导,与军事代表办事 处主动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传达的上级命令 和指示。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执行铁路、水路抢修、防护任务的部队,要密切联系,互通 情况,搞好协同。 (四)驻车站、港口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执行《纪律条令》规定的任务时,受卫戍、 警备区或担任当地警备勤务的驻军的领导。派到车站、港口执勤的分队应与军事代表办事 处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