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取得领导和支持。地方 政府应关心和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提供有关交通资料,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的工作 和活动。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开设的军用饮食供应站提出供应任务。军用 饮食供应站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对供应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供应任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