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七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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