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