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