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