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