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持证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件应予以吊销。吊销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并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