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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