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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